你知道司法解釋的(de)“立法化(huà)”現象嗎

2019-08-05 0

司法解釋出現“立法化(huà)”現象的(de)原因

(1)過去的(de)立法傾向于做(zuò)原則性規定,精細程度不夠,法律的(de)可(kě)執行性不強。

(2)立法解釋工作的(de)滞後,實踐中智慧人(rén)大(dà)常委會的(de)立法解釋工作開展并不多(duō),不能适應實際需要。

(3)現行的(de)司法解釋制度不夠完善,法律對于司法解釋的(de)範圍、程序、界限等問題規定不明(míng)确,導緻了(le)司法解釋的(de)事項範圍越來越大(dà)。

(4)現實發展的(de)需要,随著(zhe)我國經濟發展社會變化(huà),在實踐中遇到了(le)一些新問題、新情況,在法律無規定或相對滞後的(de)情況下(xià),就需要司法解釋來适應實踐的(de)需要。

司法解釋出現“立法化(huà)”現象的(de)不良影(yǐng)響

(1)使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職責分(fēn)工不明(míng)确。“兩高(gāo)”制定司法解釋出現“立法化(huà)”現象,混淆了(le)立法機關與審判機關、檢察機關之間的(de)職責權限,制定規則與實施規則主體合一。

(2)影(yǐng)響了(le)法律實施的(de)實際效力。司法解釋“立法化(huà)”現象,使司法解釋一定程度上代替了(le)法律的(de)功能,一些地方的(de)法官過度依賴司法解釋,影(yǐng)響到了(le)法律的(de)有效實施。

(3)影(yǐng)響了(le)法律的(de)尊嚴和(hé)權威。由于司法解釋的(de)邊界不清,一些司法解釋的(de)内容與法律的(de)規定或者原則、精神不一緻,突破或者曲解法律,甚至創設法律沒有規定的(de)制度,影(yǐng)響了(le)國家法律的(de)權威和(hé)尊嚴,損害了(le)國家的(de)法制統一。

如何消除司法解釋“立法化(huà)”現象

(1)進一步規範司法解釋制定工作。要對“兩高(gāo)”制定司法解釋的(de)規定一步細化(huà),明(míng)确制定司法解釋的(de)範圍、條件、形式等。

(2)加強司法解釋備案審查,使司法解釋符合法律規定。健全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制度,加強對司法解釋的(de)備案審查,防止其脫離立法原意,保證法律的(de)有效實施。

(3)改進立法和(hé)立法解釋工作,增強法律規定的(de)可(kě)執行性。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(de)需要,不斷完善修改相關法律,增強法律的(de)可(kě)操作性、可(kě)執行性。同時,要加強立法解釋工作,确保法律規定保持立法原意。


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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